十、市水利局 | |||||||
2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27)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