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厅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组织协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年度工作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指导县(区)质量监督分站的工作,负责权限内工程的质量监督。
3、协助配合由流域分站和省中心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程。
4、具体组织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技改等)的单项、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及时向省中心站报告日常工作,汇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掌握本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中心站报告,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7、行使与省水利厅对口处室对应的各项工作职能。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